父母离婚大战 随谁生活孩子有“发言权”

发布时间:2024-12-15 13:22:37 来源: sp20241215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在上海,多家法院与社会组织携手,探索家事案件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共同建立的机制,上海二中院可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委托阳光中心选派社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家事调查、调解、心理疏导、回访观护、探望监督和家庭教育指导六类工作,不让孩子在父母离婚中“受伤”,以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8岁的彤彤(化名)是父母通过试管辅助方式生育的女儿,得之不易。但遗憾的是,由于父母感情不和,双方均曾提起离婚诉讼,并对女儿随谁共同生活产生不同意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在二审审理中,合议庭注意到,在案件涉讼前后,双方当事人都通过录制视频的方式,要求女儿明确选择随自己共同生活,父亲更有隐匿孩子的行为,双方存在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可能。

  案情复杂棘手,法院如何判决?事实上,上海二中院法官发现,近年来,随着离婚率增长、多孩家庭增多,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类型更加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加大。“法院办案的理念在进步,不只要‘案结事了’,还要‘人和’;第三方社会组织力量的介入,能够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目标的达成。”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总干事黄旦闻说。

  父母离婚,孩子跟谁

  阳光中心成立于2004年,是由共青团上海市委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积累了成熟经验。2021年,阳光中心副总干事郭明开始入驻上海二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年家事庭),并梳理总结形成服务规范推广至其他基层法院。目前,阳光中心在上海市已有30位家事社工参与家事案件纠纷解决工作。

  郭明发现,涉儿童家事案件中,儿童的权益和需求常被忽略,比如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通常围绕父母之间的纠纷展开,而孩子的真实意愿较难得知。

  郭明说,孩子随谁共同生活是离婚诉讼中争议突出的问题。按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争议时,8周岁以上孩子对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但事实上,孩子在父母等成年人影响下写纸条、拍视频,表达非真实意愿的情况时有发生。”

  父母离婚,孩子跟谁,是“难判的家务事”。虽然法院原本有“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社会观护员”的工作机制,但随着案件数量增多、复杂性加大和工作要求提高,需要有更强的针对性。因此,委托有经验的社工进行“家事调查”,成为判案的一项重要抓手。

  社工的“家事调查”,涉及实地走访、环境观察和面对面访谈,需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性格特点,找到合适的沟通方式,协助孩子参与意见表达。访谈结束时,还会有“保护性收尾”——如果孩子有要求,社工可以为孩子的选择保密,只把结果告诉法官。

  阳光中心总部位于静安区,里面有两间经过精心布置的儿童咨询室,社工准备了儿童绘本、沙盘游戏道具等,还有一面用于观察孩子与父母相处实情的单面镜。在这里,社工开展过多次儿童访谈或互动。

  在彤彤父母离婚案中,经当事人同意后,上海二中院委托阳光中心选派两名社工对彤彤的性格、身心状况、家庭情况、抚养现状及未来抚养探望意愿等进行家事调查。面谈后,社工将儿童访谈报告、谈话记录和彤彤填写的《父母教养方式评价量表》提交法院,报告还就如何在向父母反馈相关信息过程中注重未成年人保护作出提示。

  最终,二审法院结合调查结果,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治原则出发,作出相应判决,并增加了探望事项。二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熊燕点评说:“有掌握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能更好地保证子女意见表达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减少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社工访谈前的介绍以及访谈后对子女关于能否将意见反馈给父母的征询和尊重,都给了未成年人足够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父母“开战”,别让孩子受伤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阳光中心社工姚燕闻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实践中她们接触到不少错综复杂的情况:有的双胞胎家庭父母离婚后难以平衡抚养压力,导致原本由一人抚养的双胞胎孩子面临分离;有的多子女家庭常有祖辈抚养孩子的情况,舍不得孙辈的老人深度参与子女间的纷争;有的父母离婚争议影响到孩子的生活学习,如去学校“抢”孩子放学……而无论发生哪种冲突,孩子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翁俊提起这样一起案件。5岁的男孩小超(化名)有个比他大3岁的姐姐。父母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小超跟父亲生活、姐姐跟母亲生活,父母对跟随对方生活的孩子均有探望权,并让两个子女都在上海接受教育。

  后来,父母因探望问题发生多次冲突,女方不得不报警。男方则以避免与女方再起冲突为由将小超带到外地老家,让小超的祖父母照顾。女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小超随自己生活。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约定为主要理由未支持女方诉请。女方不服,提起上诉。在外地生活3个月后,小超被父亲带回上海。

  二审中,上海二中院委托社工对小超父母的抚养条件、小超与父母和姐姐等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进行调查评估。结果显示,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家庭成员互动方面,女方都相对占有优势。尽管小超与父亲生活时间长,但他与母亲、姐姐及外公外婆有着更深厚的感情,也表达出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最终,合议庭根据男方未配合女方探望、曾擅自将孩子带至外地老家长达3个月等在案事实和证据,结合社工的调查评估报告,改判小超由母亲直接抚养。

  二审结案后,上海二中院委托社工进行判后回访,并在小超母亲同意后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在社工的帮助下,小超母亲积极了解小超的身心发展特点及心理需求,表示会同其他家庭成员一起调整并改善教育方式,共同营造更贴近小超需求的家庭氛围。

  翁俊表示,父母一方抢夺、藏匿子女的案件时常出现,这不仅阻断了子女与另一方的正常往来,侵犯对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对子女身心健康更是有害无利。除了像本案这样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外,司法实践中根据个案情况还会有责令抢夺、藏匿子女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视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而依法训诫、罚款或拘留等规制方式。他强调,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同时也是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

  翁俊称,“这起案件中,我们考虑小超历经多次生活环境变化及其身心可能受到的负面影响,故在结案后继续委托社工跟进,其目的是为了指导小超母亲掌握孩子的身心状况,学会帮助小超适应新生活,并从父母纷争、母子分离的阴影中走出来。”

  “案结事了人和”还需多方努力

  难判的“家务事”,在“案结事了”之后如何做到“人和”,考验着法官和社工们。家事纠纷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判决后,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如有父母不能履行探望义务、涉案双方和儿童出现心理问题等。阳光中心会委派具备多项专业技能和人生阅历的社工处理这些复杂问题,并不断形成、细化工作方案。

  郭明说:“案件判决之后,不少孩子父母出现‘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往往是一方要看孩子,另一方不给看,因此法院少年家事庭委托社工做探望监督的需求比较大。”

  探望监督是一项争议大、难度高的工作。郭明介绍说,为了判决后当事人能履行好自主探望责任,法院会委托社工提前进行“协助探望”工作。“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让双方对探望期限、频次等议题达成一致,先由社工进行探望监督工作。这种前置的处理方式,比案件到了执行庭、当事人一次又一次申请执行协助探望的效果更好。”

  探望监督的过程,也是社工找到问题症结、打破双方当事人疑虑、“教会”当事人如何对待孩子的过程。“社工会把双方的观点和达成的共识梳理清楚,放在《家长承诺书》里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如果争议比较大,有时社工会把当事人和孩子带到有单面镜的房间,让直接抚养的一方看到真实情况。社工还会引导当事人用合适的态度与孩子沟通,让双方看到对方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促进双方建立信任,重新开始自主探望。”

  在与法院合作过程中,阳光中心社工遇到几起涉及特殊儿童的案件。在一起典型的涉自闭症儿童案件中,案情争议焦点在于男方支付的抚养费无法覆盖孩子的康复治疗费用。郭明说:“社工咨询了民政部门,自闭症儿童可以作为‘阳光宝宝’建档,但这是适用于困境儿童的托底性保障措施,而不是大多数家庭需要的发展性福利。”

  在那起案件中,孩子的妈妈每年都会提起诉讼,要求提高抚养费。“孩子父母的教育观念不同,女方坚持让孩子随班就读而不是去特殊学校,还要让孩子上语言训练课、游泳课等,每个月的费用超过1万元;而男方的经济条件达不到,只愿意支付基本的抚养费。”

  郭明说,类似案件的处理,已超出社会组织的力量。“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与处理影响着社会和谐美好程度。很多时候,由于父母在离婚议题上没有处理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问题、影响未来异性交往问题,增加违法犯罪风险等。除了社会组织的努力,我们盼望出台相关法律细则及司法解释,也希望社会各界给予关心帮助。”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魏其濛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