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1:30:35 来源: sp20241130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戴 迅 胡 适)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洪某、张某因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点券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2月,被告人洪某从被害单位衢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同年4月20日,洪某通过私用上述公司内部远程操控软件,对该公司一部电脑进行远程操控,盗取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内506000点券(经认定价格624元)。同年5月14日,被告人洪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盗取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内17500286点券(经认定价格24544元)。其中,第二起犯罪事实由洪某登录该公司某知名游戏账户盗取点券,张某登录自己及洪某的某知名游戏账户配合接收点券,盗取的点券由张某变卖,并支付洪某3000元。同年9月15日、16日,被告人洪某、张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张某因对原工作单位心存不满,为泄愤报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综合两被告人归案后的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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