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养鱼”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11-24 05:07:51 来源: sp20241124

图①:执行干警现场勘察案涉鱼塘情况。

图①:执行干警现场勘察案涉鱼塘情况。

图②:执行干警督促凌某捕鱼清塘。

图②:执行干警督促凌某捕鱼清塘。

图③:清塘后,执行干警与某农场负责人确认鱼塘交付情况。

图③:清塘后,执行干警与某农场负责人确认鱼塘交付情况。

清晨,随着一条条活蹦乱跳的鱼被打捞上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金陵人民法庭顺利执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自1993年起,被执行人凌某与申请执行人某农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37亩洪涝洼地,开发成鱼塘养鱼。2023年3月,某农场以租约到期、双方不定期租赁关系已解除为由,多次要求凌某清塘归还并支付相应租金,凌某一直推托不还,某农场将凌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凌某向某农场归还案涉鱼塘。

6月27日,执行干警查勘现场时,得知案涉鱼塘里的鱼苗较小,未达售卖标准,若强制执行将给凌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随后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劝导、督促凌某主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引导某农场给予时间宽限,让凌某在鱼苗达标出售后再归还鱼塘和租金。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凌某承诺7月5日前交付鱼塘。7月3日一大早,案涉鱼塘清塘交付。(记者 吴琪 通讯员 蔡梦婕 吴思彤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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