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0:59:11 来源: sp20241221
人类文化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层面。考古学以物质遗存为研究对象,偏重于物质文化的研究,但借由物质文化可以进一步观察到与等级、礼仪、社会规范、宗教活动相关的规律化现象,进而可以对制度乃至精神层面的文化进行探讨。
制度文化本质上是人类为了处理社会关系而创造出的规范体系,包括法律法规、典章制度、行为准则、风俗习惯等。从考古学上探讨夏商文化,以往除对相关考古学文化本身进行研究外,多偏重于考古遗存与文献记载的国族、都邑的对应。经过几代学者的不懈努力,学界目前较普遍地认同二里头文化的主体是夏文化,二里头遗址是夏代都城。在此基础上,若想进一步从时间、空间上更精确地指认夏文化,则在方法和材料上还需要继续深入。如果在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这个基本共识的前提下,致力于夏代制度乃至精神层面文化的研究,则有可能获得较大突破。
夏代制度文化的形成
一般认为,以河南中西部为中心的二里头文化是在本地龙山时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受到了黄河下游文化的很大影响,另外也吸收了来自西北和北方、南方的文化因素。从器用上看,二里头文化中出现了一批新的陶器,并构成稳定组合,有别于龙山时期诸文化;铜、玉、漆和白陶器的数量有所增多,出现了明确的铜容器、兵器及原始瓷器等。其中陶礼器和铜、玉、漆器等都与高等级人群相关联,高等级墓葬中的陶(或瓷)盉、爵与漆觚相配,成为核心的礼器组合,显示出明确的等级化、秩序化倾向,标志着夏文化特有的器用制度的形成。
以二里头遗址三、五号建筑为代表的多进院落式建筑,位于宫殿区东部,庭院中发现有随葬品丰富的高等级墓葬,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居葬合一”式宫室建筑。从形制看,此类宫室建筑的主殿可溯源至史前黄河下游及淮河流域流行的排房建筑,而在建筑附近埋葬也是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居葬合一”习俗的延续。这种兼具日常居处和丧葬祭祀功能的多进院落式建筑,建于高出地表的夯土台基之上,有的两侧还以廊庑相连,构成了二里头前期宫室的典范形式。
丧葬制度上,河南本地的龙山时代文化普遍不重视埋葬,墓葬规模小,少有葬具和随葬品,有一定数量的瓮棺葬。而二里头文化中,墓葬等级分化很明显,高等级墓葬有木质葬具,常铺撒朱砂,有较固定的随葬品组合,重视酒礼器。墓葬中普遍流行毁坏陶器以随葬或殓葬的习俗,墓葬方向多偏西北。二里头文化重视埋葬的观念、盛行的毁器习俗,应与来自黄河下游或长江中游文化的影响有关;而在墓葬中铺撒朱砂,则可能是承袭了晋南地区的传统。
总体来看,夏文化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资源及相关制度文化和观念汇聚整合的过程,在器用和丧葬礼俗上都有多元的渊源,值得进一步研究。
夏代制度文化的发展
新的制度文化并非一蹴而就,在形成之后也不会止步不前。许宏先生曾指出,二里头遗址的二里头文化在发展过程中,有五个大的变化节点,其中二里头文化二、三期之间和四期偏早、偏晚之间发生了两次礼制大变革。综合遗址布局、重要遗存的出现等情况看,二里头的制度文化一直是在变动发展之中的。
二里头文化一期至二期,二里头遗址的面积从100万平方米扩大到300万平方米,宫殿区、祭祀区、作坊区开始形成,多网格式布局出现;宫殿区出现多进院落式建筑。而墓葬中铺撒朱砂的习俗和木质葬具使用,随葬品中圆陶片、海贝、铜器及陶爵盉组合的出现,玉石器种类、数量的大增,都发生在二里头文化二期之后。从这个意义上看,二里头文化从二期开始才进入比较成熟的阶段。
以往很多学者强调二里头文化二、三期之间的变化,除了考虑到重要遗存的兴废与文献记载的夏商更替相对应外,确也指出了文化面貌上的一些变化。如从二里头文化三期开始,陶鬲这种炊器出现并逐渐增多,出现了明确的铜容器和兵器;随着青铜铸造的发展,白陶趋于衰落,礼器的材质发生了一些转变。二里头遗址内,沿宫殿区外围大道的内侧修建了宫城城墙,宫城内多进院落式建筑消失,新出现东、西两组建筑,分别以一、二号建筑为核心。建筑形制上,一、二号建筑均有廊庑环绕,主殿居于中北部,殿前有大型庭院,庭院中不再有贵族墓葬。上述现象意味着二里头文化二、三期之交,在器用制度、宫室制度上都有重要的变化。
关于一、二号建筑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分属宫殿和宗庙,以一、二号建筑为核心的两组建筑开启了夏商“宫庙分立”的先河;但也有学者认为早期宫庙不分或宫庙一体,大型建筑的用途并不单一。从结构上看,一、二号建筑以廊庑环绕,加强了空间上的密闭性;主体殿堂前宽阔的庭院和两侧的回廊能容纳更多的人参与仪式或观礼。从布局看,一、二号建筑在宫城内左右分立,结构上也显示出一定的差异,其中应有宗庙建筑或者兼有宗庙功能。
伴随着宗庙性质的建筑的形成,宫城内东北部一处有祭祀性质的“巨型坑”由盛转衰。巨型坑祭祀的对象很可能为自然神,其在宗庙类建筑兴起的同时逐渐衰落,似乎意味着王室祭祀的重心逐渐由自然神祭祀转向祖先祭祀。王室祖先崇拜的加强,对于王室地位的提升是有重要作用的。从整个二里头遗址的布局看,二、三期之交,宫城城墙和规模宏大的东西两组建筑的兴建,使得宫殿区从遗址的“多网格”布局中稍稍脱颖而出,暗示了王室地位的提升。王室地位的提升和王权的发展,是政治制度发展的重要方面。
夏商制度文化差异
夏商文化异同以及相关的夏商分界问题是一个热点问题,以往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探讨。以二里岗文化为代表的商代早期文化中,陶、铜器与夏文化存在明显差异。如夏文化以鼎、罐为炊器,礼器的核心组合是爵、盉等酒器;早商文化则以鬲、甗为炊器,礼器的核心组合是爵、斝等酒器。夏文化中颇具特色的牙璋、多孔玉刀、镶嵌绿松石铜牌饰等,至商代减少或消失。学者还注意到,夏文化建筑的方位多为北偏西,商文化中则为北偏东,体现了夏商方位观的差异。丧葬制度上,早商文化高等级墓葬中多见腰坑殉狗,有的有殉人,俯身葬占一定比例,这在夏文化中罕见或不见。早商文化的卜骨上常先施以密集的钻窝,然后烧灼占卜;夏文化中则少见对卜骨的预加工现象。此外,袁广阔先生指出,夏文化中的龙形象发现较多,早商文化中不见,这是夏商器用制度和精神信仰的重大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以往认为商文化的一些典型特征,并非早商伊始便出现的,而是在进入早商之后的二里岗文化偏晚阶段才出现或流行的。如铜器中作为核心酒器的觚、作为重器的方鼎、兽面纹装饰,腰坑、殉狗及握贝葬俗,施钻窝的卜骨等,虽然有的在夏文化中已有一些线索,但都是在早商稍晚阶段才流行的。若考虑到这些特征的流行恰与早商文化向北、向东的急剧扩张同步,则其受到周邻文化传统的再次“催化”,而非直接承自夏文化,也是有可能的。
在夏商文化研究中,不少学者致力于考古遗存与文献中记载的国族、都邑乃至人物、事件的对应。但考古所见物质遗存与文献所载国族、都邑、人物和事件存在巨大鸿沟,难以精确对应。另一方面,通过考古遗存考察古代制度文化,却往往能与文献记载较好地整合。这方面已有许多经典案例,如俞伟超、高明先生对周代用鼎制度的研究,邵望平先生对《禹贡》“九州”的考古学考察等。邹衡先生对夏代祼器“鸡彝”的考证,也极有启发意义。制度乃至精神层面文化的研究,可能是考古学与文献史学相整合的更为合适的角度。
在认可二里头文化大体上和文献中夏王朝的文化相对应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多地致力于制度文化和社会演进等问题的研究,这将真正发挥考古学优势,深入认识夏商社会结构和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发展历程。(作者系郑州大学考古与文化遗产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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