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烧香拜佛、算命看风水,党员如果参加算是迷信吗?

发布时间:2024-11-30 11:17:35 来源: sp20241130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官微特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供学习参考。

  今天推出第十期《烧香拜佛、算命看风水,党员如果参加算是迷信吗?》,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第十期:烧香拜佛、算命看风水,党员如果参加算是迷信吗?

  解答专家

  王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烧香拜佛、算命看风水,党员如果参加算是迷信吗?

  答:一、条文的规定和主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共产党员必须坚守、信仰马克思主义,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坚持科学无神论,这是关乎党员世界观的根本问题,一旦丧失正确的信仰,放弃理论武装,就会迷失方向,就容易在金钱、权力等各种诱惑面前忘却身份,在困难挫折面前丧失斗争精神,放松党性锻炼,导致精神空虚、思想变质,进而走向腐化堕落。不仅污染社会风气、政治生态,也损害党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危害十分严重,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此次《条例》修订在第二款增加了“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近年来,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的案例仍然屡有发生,在“严”的总基调下,很多人不敢公开、明目张胆地搞迷信活动,取而代之的往往是个人私下进行,私会“风水大师”,私下供奉佛龛、占卜打卦,极具隐蔽性,这类行为与典型的“组织”“参与”行为有所不同。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党员实施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逻辑上更周延、更严密。

  二、适用要点

  本条文规定的行为表现为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本质是理想信念出现滑坡,背弃马克思主义信仰,背离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在适用本条文时要从这一性质加以把握。

  首先,正确界定何谓迷信活动。马克思主义坚持彻底的唯物主义,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领域彻底否定了超物质的神灵。迷信活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算命,相面,跳神,看风水,乞求神灵庇佑、消灾、祛病、升官、发财等,只要是相信神灵鬼怪等超自然的东西存在,在这种观念下实施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可谓是迷信活动。但要注意把迷信活动和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区分开来。虽然有些婚丧仪式、民间节日活动从历史上看,在形成之初往往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经过世代相传,已经发展成为带有传统文化性质的民间行为,具有一定的精神符号和文化载体性质。特别是在一些民族地区,很多传统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往往带有宗教有神论色彩,一些仪式活动会在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党员如果一概拒绝参加,就容易被孤立,不利于群众工作的开展。因此,党员参加这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的民俗、习俗活动就不能被认定为迷信活动,即便确有不妥的,也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

  其次,准确区分组织迷信活动、参加迷信活动、个人搞迷信活动,以及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其一,从参与人数来看,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均系多人参与实施,其中“组织”是指具体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行为性质本身就较为严重,所以不需要结果或情节要件,只要有组织迷信活动行为,就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参加”是指参与到他人组织的迷信活动中。“个人搞”迷信活动,往往是个人私下里或者偷偷搞迷信活动,比如自己去看“风水大师”,自己去烧香拜佛做法事。其二,从情节要件来看,参加迷信活动和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从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不良影响和情节可以通过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及其存在程度加以认定:长期、多次、高频搞迷信活动;在搞迷信活动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造成公共资源、资金的浪费;履职决策时以神灵鬼怪代替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实事求是;让行贿人代为“支付”迷信活动产生的费用;把相信神灵鬼怪的信息传递给他人;影响政治生态;造成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等等。其三,从主观要件来看,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和个人搞迷信活动者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活动是具有迷信性质的,是和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精神相背离的,仍积极主动实施;第三款规定的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者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该预见到活动性质属于迷信,但因心态上疏忽大意未能辨别其真相,未能认识到参加活动的危害性。

  最后,坚持实质判断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认定是否构成本条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时,根本是看行为的动机、目的和出发点,关键在于理想信念是否缺失。从纪委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党员大搞迷信活动,直接驱动力是对权力的扭曲渴望,把职务升迁寄希望于鬼神之说;有的党员干部是已经违法违纪,以祈求不要败露、平安着陆的动因求神拜佛,存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实践中,以旅游、游玩、参观为目的,偶尔到寺庙、教堂等场所参与仪式活动,出于尊重家中老人的意思,陪同老人或者配合老人参与一些仪式活动,以为自己和家人祈福为动机,求个“平安符”,或者给孩子起名字时,请人算算“八字”“命理”等行为,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都达不到“不信马列信鬼神”,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宜被认定为参与迷信活动。

  三、相关法规和纪法衔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强调,“坚决防止不信马列信鬼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另外,如果利用迷信活动实施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身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时报社、党的建设教研部、机关党委联合出品

策划:王益民、祝灵君、何忠国

监制:李 莹

主编:李军辉

责编:吴雨娟

校对:孙 宇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