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21:59:55 来源: sp20241215
文/夏宾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两男子周某和袁某,接到境外电诈分子电话后,运用“技巧”与骗子周旋,并反向“套路”境外骗子1800余元。
但随后,周袁二人却因诈骗累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有网友对此表示不解:遇到骗子后,反骗回去也不行吗?
电诈分子反被“套路”
9月22日,云南昭通警方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周某、袁某具有诈骗对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既遂的诈骗行为,即使两人行为属于“反向诈骗”,依法也应予以处罚。
据报道,周某和好友袁某下载了一款聊天软件并加入交流群,发现群内有人发布高薪招聘信息。周某主动进行联系了解招聘内容,对方则开出了让周某“当公司高管,年薪20万—30万”的条件,试图诱骗周某去国外某地的“公司”。
周某当时便认出这是电信网络诈骗中常见的套路,产生了想跟对方“玩一玩”的心理,开始与境外诈骗分子周旋。
在此过程中,周某称两人购买从昆明到广州机票需要1400元,还要置办行李箱等物品,大约需2000元。最终,周某、袁某以此方式骗取境外诈骗分子人民币1800余元。
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迅速立案调查,快速收集证据材料,目前周某、袁某已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什么行为算诈骗罪?
骗了境外电诈分子,最后反被拘留,这是为什么?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诈骗罪。
香港城市大学犯罪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梁涛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有网友提出疑问:周某和袁某骗了境外犯罪分子,不仅没有让民众受到损失,还对其施以惩戒,这样也算犯罪吗?
梁涛表示,按照我国对于刑事犯罪管辖权的问题,中国公民犯罪,无论侵犯的主体是境内公民还是境外公民,我国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定罪量刑原则上与受骗的人是否在境外无关。
另外,只要行为和结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无论被侵犯的主体是守法公民还是境外犯罪分子。
梁涛进一步表示,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是为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诈骗行为本身有社会危害性,即便此种行为施害于另外一名犯罪分子,也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不能予以支持。
那如果钱被骗子骗走后,自己再“骗回来”,这算诈骗吗?
梁涛认为,“从骗子处把自己被骗的钱骗回来”不是犯罪,不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要件。如果“一不小心骗多了”,则要看具体情形,多出来多少、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等,认定犯罪是非常严格的过程。另外,真的发生此类事情,也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其协助或指导下完成。在有确凿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况下,自然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处罚适当吗?
周袁二人因“反骗”被行政拘留,处罚有何依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诈骗1800元金额较小,尚未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无须追究刑事责任。但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该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张明表示,两名违法行为人诈骗骗子,与普通诈骗相比的确存在一定区别,其社会危害性较低,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警方分别处以五日和七日的行政拘留,已是从轻处理。
另外,张明还专门提醒,切莫轻易盲目跟风模仿,不要高估自己,也不要低估骗子,此前曾发生过一开始想与骗子“玩玩”,最终却落入陷阱的案例。建议大家下载官方“国家反诈中心”APP,遇到诈骗行为时积极寻求警方帮助。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