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09:57:07 来源: sp20241221
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师被违规调岗的纠纷案件,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女职工五万多元——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与广东广州某小学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担任教师工作。2020年底,谢某因生孩子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产假结束后,学校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2021年6月,学校以合同到期为由将其解聘。
女性生育期间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聘、不得随意调岗是硬性规定。涉事学校执意调岗,女教师诉诸司法维权,得到支持合情合理合法。
关于女职工孕产期的权益问题,近日,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常州老三集团有限公司样衣工、工会主席李承霞提出了建议,希望建立“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一站式维权支持体系——部门移送、检察支持、司法援助、审理优先、社会救助。该建议引发强烈反响。
“三期”女职工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处于特殊阶段,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怀和保护。我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作出了特殊的保护规定,态度鲜明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给女职工带来了心理和经济等多重压力,也影响了女性生育孩子的积极性。
用人单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要原因之一是违法成本较低。同时,有关措施未能及时有效落实落细,也给了企业有恃无恐的底气。
在此背景下,建议建立“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一站式维权支持体系,通过维权服务、关爱服务、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为女职工搭建起更给力、更直接的维权平台,对广大女职工来说,显然是件好事。
当然,要更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各地还要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解除企业的一些后顾之忧。一方面,企业担心女职工因怀孕生育、照顾孩子和家庭而导致体力精力分散,影响工作效益;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往往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有人休产假就意味着其他人要分担她的工作,或者要招聘新人,这个“投入产出比”令不少企业感到“肉疼”。所以,有关方面有必要优化措施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譬如,可以给企业增加减税额度,向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提供适当的政策贷款或津贴等。
让女职工的权益更有保障,让相关举措更给力,需要更多的制度探索和尝试。
胡建兵(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