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孤寡老人房屋“名花有主” 物业无权改成员工宿舍

发布时间:2024-11-30 13:52:22 来源: sp20241130

  如果孤寡老人去世后,当地民政部门及时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尴尬的情形就不会出现

  孤寡老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该如何处理?据报道,家住上海浦东新区环林东路879弄杉林新月家园93号楼的多位居民反映,去年7月,301室的一位孤寡老人在屋内去世后,无人继承的房屋一开始用作居委的仓库,后来物业居然擅自将房屋改为员工宿舍。

  在有关居委、物业公司看来,孤寡老人没有什么亲属朋友,去世后留下的房屋,也没有继承人,找不到“物主”。空着也是空着,不如借机好好利用。无论是用作居委的仓库,还是改为员工宿舍,都能更好地体现房屋的价值。“近水楼台先得月”,由自己抢先占着老人的房屋,总比八竿子都打不着的人过来“享受”好。

  不能不说,他们的小算盘打得不错,但让他们没有预料到的是,孤寡老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其实是“名花有主”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孤老过世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法律从来没有,也不会规定,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是“无主物”,可以“先占先得”。

  具体到这起风波上,很明显能看出来,对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屋,在由谁来管理、谁来处理上出了问题,这才让居委、物业有机可乘、“鸠占鹊巢”。其实,从法律上讲,对于孤寡老人遗留的无人继承房屋,是有严格“接盘”规定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孤寡老人过世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这里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并非“徒有其表”,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他们有“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法定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讲真,如果上述孤寡老人去世后,当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及时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也就不会出现上面的尴尬情形了。

  客观来讲,对于孤寡老人去世后所遗留财产,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但不等于从此“后顾无忧”。从落实的角度看,对于这份特别遗产,该如何实施管理、如何进行处置,如何有效维权,具体程序还不够明确,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这个问题有待重视解决。客观上,随着社会的发展,银发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孤寡老人群体出现,他们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如果缺乏相关法规,很容易出现被人私占、权益被啃食的情况,需要立法提前布局。

  从长远计,有必要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无人继承遗产管理的程序规范,让相关财产体现更大的价值和作用。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