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网购“仅退款”消费者被判返还商家货款

发布时间:2024-12-16 01:11:20 来源: sp20241216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家起诉消费者要求返还平台退还货款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查明消费者退款理由与事实不符,违背诚信原则,在成功退款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判决消费者向商家返还已退货款。

陈某在钟某开设的某网络店铺上下单购买洗衣机罩布一件,货款40.75元。陈某下单后,钟某依约通过快递方式交付罩布实物。陈某签收后,认为罩布单薄且无防雨帘,与原告协商“仅退款”未果后,通过某网络平台介入成功退款20元。钟某认为原告存在退款理由不属实,遂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返还已退货款20元及其他费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主张钟某出售的洗衣机罩布厚度不够,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其反映的无防雨帘问题,因其下单产品并非防雨帘款式,该退款理由亦与事实不符。因此,在钟某已明确告知陈某可直接退货退款的情况下,陈某依据不实理由取得平台退款,违背了诚信原则。陈某在成功获得平台退款后,与钟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应向钟某返还商品或货款。因陈某一直未返还商品,故钟某要求陈某返还已退货款20元应予支持。对钟某主张的其他费用等损失,因没有证据证明应由陈某负担,故应予以驳回。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向钟某返还已退货款20元,并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陈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任娟娟 王秀秀)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消费者无正当理由退货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或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不应当提出有悖于公平、诚实信用的不当诉求以获得利益。结合本案,消费者“仅退款”的退款申请理由明显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退款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判定消费者返还已退货款。

电子商务平台设置“仅退款”规则,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售后保障,但消费者应根据诚信原则,依法合理行使该项权利,不得随意滥用。如消费者随意使用该规则进行退款,违背诚信原则,判定消费者返还商家货款,有利于保护电商平台为消费者营造良好购物环境的初衷,也是对企图利用“仅退款”漏洞的投机者的警示,有利于规范网络经济中各方的交易行为,也有利于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仅退款”纠纷案件的显著特点之一为起诉标的金额较小,但往往金额越小,矛盾纠纷越大,无法调和。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将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民事义务的平衡紧密结合,平衡商家与消费者双方的权益,用司法行为倡导诚实信用。消费者通过“仅退款”方式经平台审核同意取得货款,应视为解除与商家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消费者应向商家退还货物,避免给商家造成损失。若消费者的退款申请事由没有事实依据,明显不当,法院应予以纠正,对商家主张消费者退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