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1 06:39:05 来源: sp20241231
代表委员建言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政府主导构建灵活多样社会保障制度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外卖小哥、快递员、网约车司机……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平台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灵活就业的新趋势。据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在为百姓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受到各界关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聚焦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从完善制度建设、压实平台责任、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等方面建言献策,为新业态劳动者纾困解难,强化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界定较为模糊
近年来,随着大量新就业形态的催生,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云南工商学院董事长李孝轩对这一就业群体给予了更多关注。他发现,新就业形态因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强等特点,使得其“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不断增强。但另一方面,受制于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约束,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应性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就业形态涵盖平台、用户、劳动者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多元主体,但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在传统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上,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界定较为模糊。”李孝轩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平台会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违规界定为“信息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或刻意“隐蔽劳动关系”,还有的甚至强制劳动者默认“无劳动合同关系”,将工伤、生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劳动者个人,使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李孝轩建议加快建立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尽快修订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保障灵活就业等政策制度。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边界,确立劳动权益基本保护标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全面规范用工模式等。同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以去劳动关系化等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陆铭也带来了关于创新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治理模式的提案。他认为,首先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确认劳动者新就业形态的合法性。
“应寻求在现有劳动合同法框架下对传统劳动模式进行探索和突破。”陆铭以用工定性为例解释称,对新业态劳动者,应更注重劳动供求双方的市场交易和合约关系,在此基础上重塑新就业形态用工场景下的权责利益体系。
陆铭注意到,当前个别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中已经对灵活就业模式有一定体现。比如《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中,就将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形式均视为灵活就业模式。但这些规定并未形成对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关系的完全突破,未在税收、劳动保障、工伤、养老待遇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对灵活就业者予以保护。他建议针对灵活就业者的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研究制定专门制度。
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平台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角色和责任不仅被忽视或淡化,甚至将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新业态劳动者自己承担,导致新业态劳动者在面对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缺乏必要保障。
“平台作为新业态从业者的主要工作场所和收入来源,理应承担起为他们提供必要社会保障的责任。”皮剑龙建议,要加强执法监督,压实平台企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责任,要根据平台独特的用工模式,进一步明确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其运营合法、规范且合理。
在明确平台与新业态劳动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同时,应对平台为新业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规范化管理。这意味着,平台要依法或经协商为新业态劳动者缴纳相应比例或金额的社会保险费,并为他们提供诸如职业病预防、工伤保障以及医疗援助等必要的社会保障支持及福利补助。通过这些措施,为新业态劳动者构建更加全面、有力的社会保障网络。
为满足新业态劳动者的多样化需求,皮剑龙认为,应考虑由政府主导,构建一个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可涵盖多种社会保险产品,如基础保障型、商业增强型以及短期应急型等,旨在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选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和个人需求,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和保障期限,确保新业态劳动者能获得最符合自身情况的社会保险保障。
加快推进顶层设计
去年11月,广东省中山市送外卖的朱先生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得益于广东省于2022年7月实施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朱先生通过平台“一键报案”、在线递交材料后,很快就拿到了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并报销了3000元医疗费。
202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启动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据介绍,“新职伤”试点采取按单缴费,保费由就业人员所在平台承担,实行每单必保,每人必保。保障范围与待遇方面,从业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遇到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等情形,可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项目,基本参照现行工伤保险。截至2023年9月,已有共计668万人纳入了职业伤害保障范围中,各试点省市累计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3.2万人次,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4.9亿元。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仅涵盖7个省份、4个行业、7家平台企业,覆盖面相对有限。”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周燕芳拟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关于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的建议。
顶层设计方面,周燕芳建议由人社部牵头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范围扩面方面,她建议,一方面有序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的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另一方面,逐步扩大试点平台企业范围,将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管理较好、参保意愿较强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切实扩大可享有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的就业人员范围。
此外,还应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与数据共享,并探索增加第三者责任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保险服务的获得感和便利性。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