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14:31:39 来源: sp20241125
【案情】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某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载明马某某近3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 标准防止跌倒措施”。
某日,马某某在某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愈合。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及其下沿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厘米,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某主张其系被井盖绊倒致受伤,遂起诉要求某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马某某摔倒受伤,某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某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法官表示,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提醒养老机构应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重视对经营场所的适老化改造,充分保护老年人人身安全。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3月14日 19 版)
(责编:杨光宇、胡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