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权威访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发布时间:2024-12-31 03:27:12 来源: sp20241231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中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了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

  改革和法治需要双轮驱动、协调推进,从法律制度上推动落实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

  记者:如何看待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有何重要作用?

  沈春耀: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事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事业的发展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4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法治建设总体上是与改革开放事业同时起步、协调推进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给当代中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巨变,同时法治建设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成就和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我们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协调推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当同进一步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需要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来谋划、来展开、来推进,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从法律制度上推动落实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记者: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有哪些?

  沈春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应当贯彻以下重要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根本保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和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二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在思想理论上的集中体现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三是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因此,必须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和改革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四是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才能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是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新形势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应当同进一步全面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好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记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出了哪些目标任务要求?

  沈春耀:《决定》除了在相关部分中多处部署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外,第九部分集中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提出了任务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摆在突出位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实施,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第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区立法工作。坚持依规治党,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律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依托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和方式。

  第三,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加快涉及重大体制调整、重大制度改革、有关方面反映问题突出的法律修改,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推动国家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

  第四,统筹立改废释纂。坚持系统观念,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制度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决定等形式,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发挥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立法作用,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工作,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好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因地制宜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和“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提高立法质量。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13日 02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