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1 23:39:02 来源: sp20241121
中新社 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胡问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胡问鸣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滥用职权涉案钱款发还遭受损失的相关单位。
公开资料显示,胡问鸣生于1957年5月,江苏人。2020年5月,官方通报其被查。经查,胡问鸣“在工程承揽、业务合作、资产收购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他还被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资产重大损失”“纵容默许家属在私营企业挂名取酬、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违规安排下属企业投资股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等,并于2021年1月通报被开除党籍。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胡问鸣利用担任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苏州长风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机载设备部部长,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董事长,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业务合作、资产收购、干部提拔和吸存揽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86万余元,其中995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此外,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胡问鸣担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并收受贿赂,在该集团下属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故意违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违规对民营船厂资产进行收购,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问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胡问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鉴于胡问鸣部分受贿系未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全部追回,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查扣到案,检举他人构成重大立功,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上述犯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