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保障金融安全

发布时间:2024-11-30 23:29:01 来源: sp20241130

  扎紧制度笼子让“罪”与“赃”无处可藏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保障金融安全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初次面对民警讯问,小强底气十足:“我不知道我触犯了什么法律……”但小强万万没想到,侦查人员早在抓捕前已将相关证据收集到位,其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大华洗钱的犯罪事实已铁证如山。近日,经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小强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来,小强此前大费周章出售用非法集资款所购的豪车——先通过网上二手平台将豪车远卖给外省买家,再指使妻子新办一张银行卡用来接收购车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将公众财产置于高风险之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小强明知大华因集资被抓、公安机关正在追缴财产,仍将集资款购买的轿车变卖套现,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薛飞介绍说。

  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遏制各类严重上游犯罪、提升追赃挽损实效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披露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罪1718人,同比上升14.8%。涉及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毒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和走私犯罪。起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涉及洗钱犯罪的62336人,同比上升92.7%。

  近年来,最高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持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切实以反洗钱工作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服务保障金融安全。

  准确适用法律打击自洗钱犯罪

  近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发布一批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的赵某集资诈骗、洗钱案是一起典型的自洗钱犯罪案件。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间,赵某以公司名义,谎称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权,以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名义非法集资400余万元。

  为了将集资款“洗白”,赵某利用实际控制的6家“空壳公司”,将部分集资款由收款账户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返利、佣金、房租、个人消费等。然而其声称计划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多年来仅停留于参观考察阶段,未开展审批、立项等实质性工作。前不久,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修改,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条款适用范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叶萍分析指出,赵某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作为“中转站”转移资金,看似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用于支付返利、佣金、工资、房租等公司支出以及个人消费,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依法构成洗钱犯罪。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袁硕认为,判断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涉及洗钱,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掩饰赃款来源、改变赃款性质的结果。行为人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理财活动,再以收益形式“漂白”违法所得的,便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入罪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遏制洗钱犯罪上下游犯罪的决心。”袁硕说。

  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办案机制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各类新型洗钱手段不断出现。这些不法手段通过海量资金账户,快速多层转移资金,技术性、隐蔽性增强,对发现查处犯罪带来更大挑战。

  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同步审查,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

  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北京市检察机关全面深化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

  “统一由上游犯罪案件承办人办理下游犯罪案件,金融检察办公室对移送来的上游犯罪案件线索协助进行研判,将确属洗钱案件线索填录台账后上报北京市检察院,案件仍由原部门办理,遇到难题可启动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汪佩琳介绍说,该院不仅在各部门协作配合上严格贯彻“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机制,还对从监督侦查机关立案、定期追踪洗钱线索后续处理,到审查起诉阶段对洗钱行为是否涉及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等全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同时,该院将洗钱犯罪线索发现、案件办理质效等作为检察官考核的重要指标,倒逼引导检察官善于发现线索、精于分析研判。

  为实现对涉洗钱犯罪的上游金融类犯罪实行“一案双查”,湖北省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提前介入等方式,扎实做好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尤其对未全额追赃挽损的案件,扎实开展涉案资金流向清理,对转账明细中存在境外汇款、频繁交易、大额取现等情况的,联合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进行分析研判,深挖彻查相关犯罪线索。同时,湖北省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平台上增设“涉嫌洗钱犯罪案卡项”,将惩治洗钱犯罪融入日常办案,督促办案人员落实洗钱犯罪核查责任。

  完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防范合力

  “我们升级完善内部反洗钱系统,加强对洗钱违规操作的监控管理力度。员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发现有个人账户出现大量资金转入转出时,会主动进行调查了解……”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一家银行相关负责人对前来回访的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说。

  推进反洗钱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能职责,更加需要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为此,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沟通交流,建立健全线索排查和协查、办案协作等机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深入部署。

  机制建立后,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三级联动的“实质化监督办案”反洗钱实务培训,联合纪委监委等五部门,围绕“打击洗钱犯罪”等主题,开展座谈交流、案例研讨等贴近一线的培训工作。

  “我们把反洗钱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打击洗钱犯罪力度。”湖北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前不久举办的以“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为主题的“检·融”公开日活动中,检察官现场讲授《洗钱线索发现及审查实务》等课程,就打击洗钱犯罪中的上游犯罪与共犯区分、数罪并罚界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洗钱犯罪案件的办理涉及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履职、行刑衔接等问题,我们把从办案中提炼出的经验及时传递给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一线,推动相关机构更好履职。”汪佩琳介绍说,该院通过开展相关系列活动,努力让惩治洗钱犯罪从个案办理扩展至金融治理。

  为引领提升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各地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案例开展普法宣传,向社会公众揭示洗钱犯罪社会危害以及参与洗钱犯罪的法律后果,引导社会公众提高对各类洗钱行为的辨识能力、做到自觉抵制,共同织密织牢洗钱犯罪的“防控网”。(法治日报)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