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5:25:04 来源: sp20241201
本报记者 郁静娴
编者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统一提高至5万元……围绕群众关切,服务发展大局,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等一批新规施行,切实以法治力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副司长陈朱勇表示,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充足,市场供应充裕。与此同时,我国粮食安全基础仍不稳固,进一步破解粮食供求结构性矛盾,应对资源环境约束、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等问题,提升粮食产能仍然是首要任务。
作为我国粮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耕地保护、产运储加销及应急、节约减损等涉及粮食安全的各环节作了系统规定,为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良田粮用大原则,良田好土如何优先保粮食?粮食安全保障法明文规定,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同时还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提升耕地质量。“粮食生产的根本在耕地。”陈朱勇表示,通过从法律层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为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依法强化耕地建设与保护提供了“长牙齿”的硬措施。
为让农民种粮、地方抓粮更有积极性,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各自的责任,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同时,还规定“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
“长期以来,粮食主产区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建设和粮食补贴,部分产粮大县面临财政负担沉重、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生态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芦千文说,立足我国粮食产销格局演化趋势,粮食安全保障法作出相应制度安排,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一些主产区“粮财倒挂”的发展困境,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保障粮食安全,要在增产和减损两端同时发力。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报告2023》显示,到2035年,若我国粮食收获、储藏、加工和消费环节损失率分别减少1至3个百分点,可降低三大主粮损失约1100亿斤。芦千文表示,相关规定瞄准粮食产销和供应全链条,为减少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跑冒滴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体现了减损和节约从理念提倡向行动举措的实质转变。这是粮食乃至食物全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人民日报)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