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5:12:14 来源: sp20241110
解读
当家庭破碎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何实现
婚姻家事案件审判中的滞后制度亟须改变
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中,确立或变更抚养关系、确定抚养费支付数额、如何行使探望权等,更多还是成年人视角,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案件的理念及制度严重滞后……
这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近日发布的《2020-2022年度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的内容。
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介绍,中心的研究人员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分析了2020年至2022年三年内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终审案件,以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共计1382个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事终审案件为样本,围绕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展开专门研究。报告显示,在1382个案例样本中,有1370个案件显示涉及未成年子女,共涉及1649名未成年人。
确立或变更抚养费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见很难被听到
民法典规定了确定抚养关系的三个具体原则:不满两周岁的,母亲直接抚养;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决定直接抚养方;满8周岁的子女,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为了落实民法典规定的这些原则,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就抚养关系的规定与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几乎相同,主要从成年人视角考量,比如: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是否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时间的长短等。
在确认或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审理中,征求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应是一个必经环节。中心研究人员查阅到的案例显示,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询问、征求或者考虑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案件比例占比仅为51.9%。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开庭时提交了未成年人书写的“意愿书”,双方进行了质证,但是人民法院裁判时,并没有提到是否采纳了未成年人的意见。
有些案件中,父母一方以纵容孩子玩游戏、不上学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诱惑”“逼迫”未成年子女同意与其一起生活。在一起案件中,男方出具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拟证明自己对姐弟二人很好。但是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证言是姐弟二人在父亲的逼迫下写的,其中一人明确表示想随母亲生活。最后,二审法院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判。
于旭坤提醒,司法实践中,在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真实意见的同时,还应充分认识到,未成年子女在表达意见时,容易受到外界干扰,有些未成年人表达的并不一定是真实意愿,法院不能只是简单询问就以尊重孩子意见为由判决,应该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范围过窄
抚养费关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了抚养费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具体费用,同时用“等费用”作为兜底性规定,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可以考虑三方面因素,即: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但中心的研究人员查阅案例后发现,法院裁判认定抚养费的范围主要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般没有其他费用。生活费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在衣食行方面的开销,属于日常生活支出,教育费、医疗费是否需要另行支付、支付多少,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裁判仅支持支付基本的教育费用,或者认为抚养费已经包括了教育费、医疗费用,无需另行支付。
报告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判定,只是考虑了父母的收入水平。一些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主要是依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依据其收入的20%-30%计算,忽略了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两个因素。
一些法院认定的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月总收入”的,往往是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较少考虑到房租、股票、股权、拆迁等其他资产性收入。无法查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具体收入时,由于缺少统一标准,不同地区的法院还会引用不同的基数计算抚养费。有的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有的依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抚养费数额,具体又分为全体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种情况;有的依据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数额。
亟须法律政策规制、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社会支持系统搭建多方面齐发力
作为多年来一直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专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我国当前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案件的理念以及制度严重滞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认为家庭中以父母为主宰、未成年子女为附属的观念已经彻底改变,民法典以及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变更抚养关系、探望权行使等相关司法解释明显滞后,没有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在他看来,更好保护婚姻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在法律政策规制、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社会支持系统搭建等方面开展工作。
他建议,尽快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办案组;最高人民法院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视角出发,贯彻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最新规定,发布司法政策、文件,细化审理离婚案件中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确立、变更抚养关系的基本原则;确定抚养费的科学标准;确立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父母应当履行探望义务等。
佟丽华同时认为,在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很多未成年人需要心理辅导、社工支持、法律援助,很多案件需要专业的调解人员,目前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妇联组织等,都缺乏此类专业人才。他建议,遴选一批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婚姻家事领域具有一定工作基础,且有意愿、有能力参与社会调查、婚姻家事调解、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的优秀社会组织。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和妇联组织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他们开展专项、专业服务,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