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逃单现象究竟是否普遍?该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4-12-15 10:00:10 来源: sp20241215

  原标题:患者看病逃单,有医院让医生垫付损失 专家:将有能力却拒绝交费的患者纳入社会信用惩戒范围

  12月2日,本报刊发《去医院看病能否“先诊疗后付费”》一文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多位医务人员来电提出,要想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就要先解决就医逃单问题。

  就医逃单现象究竟是否普遍?又该如何解决?记者对此现象展开调查。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之前只是听说有病人会逃单,但从没遇到过,这次真碰上了。”湖北省某医院医生郝洁(化名)在给患者做完眼部手术后,发现该患者在应当交费前从医院偷偷溜走,虽然先前交过押金,但用来抵付1万多元的手术费等费用还远远不够。

  “刚开始我觉得很容易就能解决,我们留有病人的联系方式,便给他打电话,结果一直没人接,后来我们选择报警,结果警察说这种事不归他们管。”郝洁说,几个月过去了,感觉要账无望,最后领导决定这笔费用由我们科室承担,由科室每个人均分。

  “1万多元尚且能承担,如果病人逃单的是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费用,科室还能承担得起吗?单位一些资历比较老的医生告诉我,以往病人逃单最后都是由科室承担损失,即便去法院起诉往往也没用,对方就是不还,医院也没有办法。”郝洁说,据她了解,病人逃单后可能没法用医保看病,但如果是自费看病便不会有任何影响,而且如果真生病了来医院,医生也不可能不去救治,否则造成的影响要比病人欠费大多了。

  “病人欠费逃单情况到现在还在医院门口贴着呢,但钱可能再也要不回来了。”郝洁无奈地说道。

  今年11月的一天,贵州省某儿科医院医生邹鸣(化名)遇到一对夫妻带着小孩子来看急诊,说是孩子耳朵难受,怀疑耳朵里面有异物。

  “我用手电筒照了下发现并无异常,但保险起见,还是建议家长做个耳内镜,孩子的家长同意了,为了不耽误时间,我让他爸爸先去交费,妈妈带孩子先去检查,过了会儿检查结果出来没问题,他们俩就带着孩子走了。”邹鸣说,“因为急诊人比较多,我觉得家长说去交费了就肯定交了,也就没注意,过了半小时一看电脑,依然没有交费,再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了。”

  “这次病人逃单后,还是我们科室自己买单,经历过这次事件后,以后还得公事公办,等交费单拿来再去检查。”邹鸣说。

  现在大多数医院都是挂号后先交费后诊疗,为何还会有病人逃单情况发生?

  陕西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刘霄峰认为,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民事行为的特别之处在于,医疗行为具有急迫性,法律和职业道德均不允许医疗机构在患者生命健康存在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因无法交纳费用而拒绝对患者实施诊疗。因此,实践中无论是急诊收治的患者,还是住院患者疾病骤然发生变化,出现危及生命等类似情形,都无法实现真正的先付费后诊疗。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向记者介绍,医院就是一个小世界,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情形。比如被“110”送来的三无人员、被工地工友送来的没有押金但需要治疗的人员、家属把病人送来交了押金之后不再管的人员,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出现欠费,但医院又不能不救治病人,救治后病人突然离开医院就出现了逃单现象。

  “医患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契约关系,支付医疗费是患方的义务,逃单是一种不诚信的违约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邓利强说。

  《法治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医院发生患者逃单事件后,报警或起诉往往很难收到效果,最后患者逃单的损失基本由科室承担。

  那么,损失由科室及其医生承担是否合理?

  在刘霄峰看来,所谓逃单无责,是医疗机构作为债权人,没有积极运用法律途径追究患者或其近亲属、继承人的偿还责任,实际上很多情况下通过报警、起诉等方式可以要回医药费用,但往往周期比较长,过程比较困难。也有部分无主病人,即使追究,也无法实现债权。而损失由医生护士分担这一制度,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医院发生医疗费损失,并非因为医务人员职务上过错或重大过失导致,却要在工资收入中扣除这部分损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邓利强认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救治生命是医院和医生的基本理念,逃单无责的社会基础就此产生。法律这样规定没有问题,但比如救助完之后这个人如果真没钱或者不给钱该如何处理,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

  “我国正逐步建立征信体系,但目前医疗欠费尚未纳入征信范围,故逃单主要由医院承担后果。民政部针对三无人员有一定金额的补偿,但该补偿不足以填补逃单的空缺,故只能由医院自我消化。”邓利强说。

  在刘霄峰看来,逃单现象并不难治理,医院完全可以对有能力而拒绝交费的欠费者进行民事起诉,欠费者本人无偿还能力的,对其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也可以作为被追偿对象进行主张,患者本人去世的,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对于有能力交费而拒绝交费的患者本人,应纳入社会信用惩戒范围。还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基金的作用,对于确实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社会救助,既不能因为无力付费而影响救治,危及生命,也不能一直让医院和医务人员当“冤大头”。

  在邓利强看来,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程度与逃单有一定的关联,国家应当建立欠费补偿制度,即由专门的基金解决医疗欠费问题,让医疗机构心无旁骛地为病人看病并优化治疗程序。基金的来源可以与医疗责任强制保险、药害救济形成一个大的闭环,为多种小概率事件统筹解决,国家对此并不需要太多投入,给予政策和税收优惠即可解决。(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