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5:05:50 来源: sp20241201
中新社 北京9月13日电 (记者 黄钰钦 梁晓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统计法进一步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
官方称,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加强顶层设计。
据悉,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
在加强统计监督方面,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在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方面,修正后的统计法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完)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