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1:52:02 来源: sp20241216
在汉江中院指导下,仙桃法院与仙桃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等8家单位共同签署《沙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王 义 摄
汉江中院与仙桃法院联合仙桃市林业局、汉江河道管理局等部门,开展“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等系列活动。 王 淼 摄
“灵秀湖北,楚楚动人;因水而兴,因江而盛……”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的三个基层法院地处江汉平原,位于“千湖之省”湖北省中南部,域内河流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是长江中游平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汉江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为抓手,紧紧围绕做好保护、修复、发展“三篇文章”,为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长江生态走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优化布局 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
作为由国内首家跨行政区划设立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管的中级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特点,争取上级法院支持,于2015年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成为湖北省第一批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院之一。多年来,汉江中院始终将环境资源审判融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局,传递绿色理念,助推所辖仙桃、潜江、天门三地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格局。
汉江中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与管辖的实施意见》,对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对案件受理范围作出界定,并选派资深员额法官及年轻司法辅助人员组成稳定审判队伍。
为增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汉江法院立足江汉平原生态环境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审判模式,用司法力量保护、涵养生态屏障。
在汉江中院统筹下,汉江两级法院在天门张家湖、仙桃沙湖、潜江返湾湖等国家湿地公园和汉江兴隆水利枢纽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巡回法庭和巡回审判点,为辖区环境保护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目前,汉江辖区成立环资审判庭1家,生态环境审判巡回法庭3家,司法保护基地7处,已初步形成“环资庭+巡回审判法庭+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实践基地”的审判工作格局。
强化协作 共筑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汉江法院始终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中,积极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支持,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
2021年6月,在湖北高院指导下,汉江、武汉、孝感、荆门、襄阳、十堰6家中级法院及武汉海事法院,在汉江辖区天门市签署《湖北省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多家“汉江边”的法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协作,用法治力量保护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2021年6月,湖北高院、汉江中院、天门市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在天门张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共同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2022年5月,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汉江生态环境审判庭在潜江市揭牌。2022年6月,汉江中院与仙桃市人民法院联合仙桃市林业局、汉江河道管理局等部门,开展“汉江流域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揭牌仪式等系列活动。2022年10月,在汉江中院指导下,仙桃法院与仙桃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等8家单位共同签署《沙湖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汉江两级法院努力打通堵点难点,实现涉生态案件的纠纷联调、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与属地司法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共同推动江汉平原生态文明建设。
立足职能 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汉江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严重危害国家生态安全犯罪行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2023年,蔡某、周某等11人在未办理环保手续,亦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距汉江河堤50米处一废弃养殖场擅自加工再生还原铅430余吨,出售获利667万余元。此类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破坏汉江流域生态环境。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蔡某等人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汉江中院承办法官对被告人释法明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危害性。
“法院通过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对这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我们身边的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旁听庭审的群众代表肖某表示。
汉江中院坚持在实践中探索,不断完善案件审判程序规则,多次对辖区内具有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职责的30多家单位进行走访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汉江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
5年来,汉江两级法院共审理环资案件23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件。一次次庭审、一份份判决,记录着汉江两级法院为碧水、净土、蓝天而战的决心和魄力。
履行责任 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促生态修复
处罚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还原绿水青山才是最终目的。汉江法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秉承“谁破坏、谁修复”思路,将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有机结合,在保护绿水青山方面彰显法治力量。
“现在开庭!”2023年5月30日上午,清脆的法槌声在湖北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响起。当天,仙桃法院巡回审判车开进湖区,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器捕鱼,后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在电捕水域放流幼鱼5000尾,并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我诚恳向社会公众道歉,将在非法捕捞的水域放流鱼苗进行生态修复赔偿,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请湿地周边的群众引以为戒……”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当庭悔过。
近年来,汉江法院积极探索破坏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灵活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原地修复+异地修复+替代修复”多种修复模式,做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经济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一判四赢”,为辖区环境保护持续司法护航。
“汉江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山’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在高水平生态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汉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如是说。(吴 涛 朱凯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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