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科技领域“安全立法”

发布时间:2024-11-10 06:16:30 来源: sp20241110

【资政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真正掌握竞争和发展的主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其他安全。”科技安全是指一国科技体系完整有效,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国家核心利益和安全不受外部科技优势危害,以及拥有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前,各国在科技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科技安全是科技发展的保障,也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确保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安全的前提。面对科技领域安全风险,我们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统筹科技发展和安全,在法治轨道上健全科技安全工作体系,筑牢科技发展的安全防线。

健全维护科技安全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创新发展取得巨大进步和显著成就,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技安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加强。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效破除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国家安全法明确要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战略高新技术、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等科技发展领域的安全建设。2021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正确处理科技发展和科技安全关系的要求,以法律的刚性强调了维护科技安全的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和实现路径。

除了专门立法外,我国近年颁布施行的诸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国防法等,都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角度出发,以专门条款强化了科技安全的法治保障。但总体而言,涉科技领域的立法大都是“发展立法”,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角度看,我们也应加快科技领域的“安全立法”。特别是要强化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科技发展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构建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以地方性立法、行业性立法为支柱的维护科技安全的法律体系。

提升维护科技安全的执法效能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还需善治。目前一些现行涉科技安全的执法规范操作性还不够强,难以有效处置实际案件,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执法流程,提升执法实效。

例如,应进一步明确不同领域科技安全执法的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后果等,提高执法协调性。此外,还应通过科技赋能强化维护科技安全的执法效能。当前,可以中央科技委员会的设立为契机,强化顶层设计,建立高效的科技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科技安全联合执法机制、科技安全风险事件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保障维护科技安全的各项执法工作高效运转。

此外,科学创新与技术迭代遵循发展的规律性,也容易与安全价值、伦理价值、秩序价值形成冲突。应构建民事、行政、刑事一体化保护与有效衔接的司法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理科技活动侵权纠纷的司法程序和运行机制,防止科技创新成果被滥用,保护科技发展权益。

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刑法在保障科技安全中的兜底作用,完善涉科技安全的罪名体系。提升科技领域涉外法治斗争的能力,提高科技领域涉外民商事仲裁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水平,推动形成国内法与涉外法双向保护的格局。

营造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的社会氛围

维护科技安全不仅需要法定责任主体的共同行动,也需要构建全民参与法治防线。一方面,应以责任压力的闭环传导不断强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安全管理。科技安全监管主体需统筹规划科技安全法律标准,监测重大科技项目和新兴技术的安全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隐患。科技活动管理主体应明确科技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及时了解具体科技项目的进展动态,评估安全风险并及时有效处置。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科技活动从业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将科技安全责任纳入日常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此外,要强化“维护科技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提高全民对科技安全的认识,营造有利于维护科技安全的社会氛围。

科技竞争是当前及未来国家间竞争的主要方式和形态,科技安全内嵌于国家安全诸要素,是具有强大安全塑造力的变量之一。科技创新和发展既有规律性,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测属性。科技发展既可能产生内生性安全风险,也可能由科技竞争形成衍生性安全风险。要用法治的规则逻辑降低科技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健全科技安全工作体系,实现科技领域的“安全发展”,有效保障我国科技自立自强。

(作者:倪春乐,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教授)

(责编:唐宋、李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