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滥伐自有林木也是犯罪”的法治共识

发布时间:2024-11-30 09:27:23 来源: sp20241130

  北京青年报 作者 万周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其中,吴某良等三人共同对早年种植在某山场的大部分林木进行砍伐一案入选,法院对三被告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森林与湿地、海洋并称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森林,依法打击滥伐林木犯罪,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的题中之义。近年来,我国司法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的保护力度不断强化,一大批备受关注的损害森林生态环境典型案件被依法妥善处理,滥伐公共林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有力提升了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因此,无证砍伐或者是超强度、超范围砍伐,即使所砍伐林木为自己所有,也可能成立本罪。但按照林木采伐技术流程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零星树木通常是指3-5株,如果自留地、房前屋后栽植的树木已经形成连片林地,采伐同样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也应看到,伴随林地、林木交易纠纷的增多,受利益驱使,一些人在“自有林木自己有权处理”的错误认识支配下,滥伐自有林木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有助于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威慑导向作用,强化“滥伐自有林木也是犯罪”的法治共识。

  一些林木权属人不计后果滥伐自有林木,锒铛入狱后还百思不解,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对刑法关于滥伐林木罪的相关规定知之甚少。刑法第345条明确,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滥伐林木罪构成是不以林木的权属为转移的,即使是自有林木,权属人滥伐也会构成犯罪。

  法律之所以要严肃追究滥伐自有林木权属人的刑事责任,旨在避免滥伐自有林木造成对当地生态系统稳定性的不利影响。这种严肃的刑事责任追究,更有助于警示和遏制擅自滥伐自有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意义上,林木权属人显然不能把滥伐自有林木视为处理自身权利的事情,而应具备基本的法治常识。

  滥伐自有林木犯罪时有发生,虽然直接源于权属人法治意识的淡薄,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这方面普法宣传力度不够的治理短板,需要以案释法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与抽象的法律条文相比,司法典型案例更能让权属人认识到滥伐自有林木对森林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既能引导其把典型案例作为对照检查自身行为的具体法治坐标,又能让更多人了解、熟知滥伐林木罪这一罪名。这无疑有助于推动形成“滥伐自有林木是犯罪”的法治共识,避免类似滥伐自有林木案件发生。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色,森林资源及生态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既需要对滥伐自有林木在内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刑罚高压威慑,更需要以案为鉴强化“滥伐自有林木也是犯罪”的法治共识。司法机关应常态发布此类典型案例,以此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威慑功能,引导公众形成对滥伐自有林木的正确认识,确保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