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噪声影响居民起居休息

发布时间:2024-11-02 02:03:54 来源: sp20241102

  本报讯 (记者 陈凤 通讯员 刘雨薇 陈逸韵)电梯运行伴随低频噪声,多次整改仍未明显改善。居住环境受噪声污染,排放标准如何界定?居民权益如何保障?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居民住宅电梯低频噪声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最终维持了原判,判决电梯安装方及生产方赔偿原告4000元。

  顾先生是上海市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5月和8月,某电梯安装公司为顾先生所住楼栋安装了两部新电梯,新电梯由某电梯生产公司生产并供应。自第一部电梯安装运行后,顾先生即向物业公司投诉电梯噪声问题,认为是电梯安装公司、电梯生产公司及物业公司未有效控制电梯噪声超标排放,导致其居住环境受低频噪声污染,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11月,上海某监测站按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进行测量后,认定顾先生室内噪音排放值超过夜间标准。2019年10月,电梯安装公司对电梯进行安装优化施工,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得到改善。2021年12月及2022年9月,电梯安装公司及生产方对电梯再次进行了维护保养,案涉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再次得到改善。

  但是,顾先生仍感觉居住环境受到噪声污染,自己身心健康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电梯安装公司与某电梯生产公司对案涉电梯进行整改,降低噪声污染,并要求电梯安装公司、电梯生产公司按照过错原则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梯安装公司和电梯生产公司认为,顾先生所在小区是2类声环境功能区,整改后案涉电梯声音排放已符合标准,且生产质检、安装、维保均检验合格,生产方及安装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对大面积区域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粗略划定,意在为行政机关进行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不涉及对某一具体建筑物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详细界定,不代表是对民事案件中具体居民住宅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直接判定。综合原告所居住小区的周边环境、案涉房屋在小区中的具体位置、受噪声影响的具体房间等情形,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依然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认定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顾先生所在楼栋的电梯噪声排放值不在限值范围内,损害了顾先生对安静居住环境的合法权益,属于超标排放,被告电梯安装公司及生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顾先生共4000元。

(责编:薄晨棣、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