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青山叠翠 护碧水悠悠

发布时间:2024-11-23 15:34:10 来源: sp20241123

漫步在福建厦门筼筜湖畔,眼前芳草萋萋、水鸟游弋,身后则是成片挺拔翠绿的竹林。清风吹过,竹林沙沙作响。真可谓“城有水则秀,居有水则灵”!

筼筜,指的是生长在水岸边的竹子。三四十年前,筼筜湖并非眼前这般光景,因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这里还是一片臭水湖,垃圾遍地、鱼虾绝迹。

筼筜湖蝶变,经历了什么?1988年,筼筜湖综合治理开展,依据的“20字方针”第一句就是“依法治湖”。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筼筜湖管理办法、保护办法等多部法规,开展监督检查,以法治方式推动筼筜湖成为今日厦门的“城市会客厅”。

5月9日至11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暨环资业务培训班在厦门举行,其中一项安排便是到筼筜湖考察学习。座谈会指出,要牢牢把握人大环境资源工作正确方向,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借鉴厦门筼筜湖综合治理经验,全国及地方人大环资委有关同志分享经验、交流体会,探讨如何更好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贡献人大力量。

地方立法针对问题“量身定制”

2023年11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首个针对重污染天气防治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功能体现在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三个方面,促进上位法规定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为地方发展和地方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但湖南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重污染天气防治未作相应规定,缺乏针对性强的法治保障。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立法重点放在法规内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上,针对问题“量身定制”,力求切实解决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首先要了解污染物从哪里来。调研中发现,湖南存在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不经常等重点问题。对此,规定明确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解决了湖南各地此前开展成因分析“动力不足”的问题。

对于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按照“不抵触”原则,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2023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江西省鄱阳湖总磷污染防治条例》,这是全国首部湖泊总磷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用法规条文将近年来江西省总磷污染防控工作的经验做法、政策措施固化下来。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对阳台露台洗涤污水直排问题、鄱阳湖流域含磷洗涤剂使用问题、流域滨湖地区重点管控等作出规定,突出了地方特色、适应了地方需要。

协同立法成为解决区域性问题的“金钥匙”

2023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增加了区域协同立法相关规定,将其从地方实践探索上升到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明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区域协同立法,成为解决泸沽湖保护难题的一把“钥匙”。

从地图上看,泸沽湖犹如一块马蹄形碧玉,镶嵌在群山之中,而这块“碧玉”被川滇省界分割,由两省共辖。

过去几年,云南和四川为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制定出台了《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但“一湖分治”的现实情况使得泸沽湖保护存在标准、原则、范围、措施及处罚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从2023年4月开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联合调研,分别起草条例草案,双方共同召开协同立法协商会,对条例草案进行逐条逐款逐项的认真研究和修改完善。当年9月,《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先后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比来看,两部条例核心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同时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提出相应条款,做到了“求大同,存小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川滇两省主动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2023年两省条例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除泸沽湖保护外,四川还与重庆完成嘉陵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与陕西、甘肃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协同立法,与云南、贵州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

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更多地方积极探索协同立法新模式,以更好适应区域治理和一体化发展需要。在长三角,沪苏浙皖四地协同就大气污染防治、长江流域保护等立法;在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共同发布各自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刚性监督推动法律落地见效

“天堂之美在于太湖美”,如今的太湖,青山掩映,鸥鹭翔集。作为长三角地区的“母亲湖”,江苏太湖流域以全省17.5%的国土面积,承载了超过30%的人口,创造了40%以上的GDP。

在经济粗放发展的年代,因为工厂排污,太湖曾出现大面积蓝藻污染,让这颗“江南明珠”黯然失色。

治理太湖,事关千秋万代。《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并多次修订,为太湖治理提供了法治支撑。在2023年度监督计划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增加《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项目。

据了解,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太湖周边以及上游重点地区11个县(市、区)实地查看产业转型升级、农业面源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典型项目。在前期摸排和暗访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发现不少问题,有的地方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有的支流支浜水质黑臭,有的地区污水管网建设明显滞后,有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空转”现象,有的企业还涉嫌违法排污。

在宜兴了解河道治理情况时,附近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直接把执法检查组带到一个排污口,反映当地政府组织了截污纳管,但仍有跑冒滴漏的问题。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于摸排出的环境问题线索,执法检查组及时交办给属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进行整改,时隔几个月后,再以暗访形式杀个“回马枪”,始终盯着不放,直到整改到位!

太湖污染非一日之寒,系统根治也须久久为功。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年将以工业污染防治为切口,持续加强对太湖治理的监督。

近年来,全国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加强人大监督,推动法律落地见效。

在湿地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2023年6月到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3个执法检查小组赴6个省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8个省(区、市)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大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投入、完善配套法规标准、促进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今年4月起,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就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情况开展协同监督,重点检查政府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进河道水系治理管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动文旅融合发展等相关情况。

当前,我国生态环保形势依然严峻,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此次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明确人大环境资源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系统保护、筑牢高质量发展生态安全底线、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等推进立法监督,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本报记者 张文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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