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31 06:57:30 来源: sp20241031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2月5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在发布的案例中,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当地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逗犬时,阿拉斯加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第九章中,对于饲养动物损害的责任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判,徐某某的祖母王某某要也承担相应的监护人失责责任。
法院并没有援引这一规定,而是根据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侵权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审理法院认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
明确知道城市禁止饲养这种大型犬,自己不但在家饲养,还带到公共场所。从民间朴素公平正义观来看,不养大型犬就没有伤害,违法养犬自然要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不管是不是进行了有效管理。
“朴素公平正义观”是近年来司法领域的一个热词。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就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实现国法、天理、人情的统一。
司法是否公正,社会是否公平正义,评判主体在于人民群众。这就要求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否则即便司法机关“自认为”是公正的,也很难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这还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把严格司法与柔性司法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扬子晚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