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1 17:20:29 来源: sp20241101
电信网络诈骗无孔不入、隐蔽性较强,花样百出的诈骗方式令人防不胜防。今年5月15日是第15个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一起通过案例学习防骗知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
案例一:出租银行卡或构成帮信罪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被告人隆玖柒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明知对方系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商定以每张每月1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给对方使用。之后,隆玖柒将其办理的9张银行卡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对方,其中6张银行卡被对方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隆玖柒获利共计5000余元。
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隆玖柒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
非法交易银行卡、手机卡即“两卡”现象泛滥,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必须依法严打。该案警示大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以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二:莫贪小利,当心个人信息被“偷走”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鲍某成立A公司,招募龚某某为经理,孔某某等20余人为话务员。同年11月,鲍某通过网络接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高额费用。鲍某组织话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按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以“免费提供股票咨询”等话术,引诱对方添加微信好友,以获取对方微信号、微信昵称、手机号码、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及朋友圈截图、微信和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等信息,诱骗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客户经理”微信号、进入“股票交流”微信群。
至2021年8月2日案发,鲍某接受上游犯罪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约72万条,先后提供微信号等信息约13800条,非法获利68万余元。龚某某、孔某某等人按照工资底薪、提成等非法获利3万至9千余元不等。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孔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以案说法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不要轻易将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防止被不法人员利用。
案例三:所谓“刷单”都是诈骗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底,蔡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刷单”任务,承诺每帮忙垫钱购买一部指定型号的手机并发货到其指定的地址,可以获得50元好处费。蔡某同被害人互加微信后,即发给对方一条链接,让对方通过链接购买相应手机并寄送到其指定收件地址。蔡某对被害人前几次“刷单”均会按照事先承诺返款返佣,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随后便引诱被害人购买更多数量的手机,之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再返款返佣,以骗取被害人手机款。2020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蔡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52名被害人,报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案说法
刷单行为,需求方与刷单方往往通过网络联系,刷单方刷了单之后是否能够拿回钱款以及得到报酬,需要需求方信守承诺,刷单方往往并没有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也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大家要警惕“刷单返现、加盟享利”等花言巧语,切勿贪小利上大当吃大亏。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整理)
(责编:梁秋坪、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