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0 01:25:24 来源: sp20241110

   中新网 12月27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年来,部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严重背离诚实守信经营的法治文化,需要采取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综合整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更好做到以案释法、以案明德,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件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以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集中反映了实践中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典型行为方式。其中,案例1“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转移名下财产,恶意逃避履行债务;案例2“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的财产;案例3“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恶意干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得到清偿;案例4“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行为人以虚构的职工工资申请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以转移被冻结资金,逃避履行对其他债权人的还款责任;案例5“郑某等虚假诉讼案”行为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获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后,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的债权,意图达到转移公司财产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上述5个案例均属于“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也主要属于这种类型,双方当事人“手牵手”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案件线索多来源于利益受损方的控告和举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案外第三人的控告举报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继续加大对包括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在内的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甄别查处力度,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提升虚假诉讼案件审判质效,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典型刑事案例

  案例1 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

  ——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琼和邓某泉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欠下高额债务,经济状况恶化,于2015年3月12日与邓某泉的亲属周某成(被告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捏造周某琼和邓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万元的事实。同年3月16日和17日,周某琼将筹集到的资金220万元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入周某成的银行账户,再由周某成的银行账户转回到周某琼的银行账户,制造周某成向周某琼交付220万元的资金流水记录。周某琼和邓某泉后又于3月16日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产抵押给周某成。

  2018年,债权人余某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琼、邓某泉偿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周某琼、邓某泉限期偿还余某勤借款及利息共计约580万元,周某琼、邓某泉遂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协议等材料为依据,于2019年1月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资为周某成聘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基于三人捏造的债权债务关系,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和多份执行法律文书。其后,周某琼、邓某泉将之前抵押给周某成的二人名下两套房产抵偿给周某成,并伙同周某成以35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余某勤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琼、邓某泉与被告人周某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周某琼、邓某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成在周某琼、邓某泉安排下配合二人提起虚假诉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赃款在案发后得以追回,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余某勤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琼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非法目的,直接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且极大干扰司法秩序,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对各虚假诉讼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从严打击虚假诉讼、依法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鲜明态度及坚定决心,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案例2 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

  ——通过虚假诉讼阻碍执行被查封财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春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楼盘期间,因资金紧张,刘某春向刘某良借款6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后刘某春到期无力偿还刘某良的债务,刘某良于2016年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春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保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房产,某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某良的申请,依法查封某楼盘房产27套。2016年11月29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刘某春偿还刘某良借款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刘某良于2017年7月5日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春为逃避执行被查封的房产,与公司法律顾问杨某勇(被告人)预谋,以杨某勇、杨某勇的妻子梁某梅、哥哥杨某江以及杨某勇的朋友韦某军、孙某和喜某的名义,伪造上述6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协议书、购房款收据、抵押协议等6套虚假购房手续,并伪造了电费票据、取暖费票据、入住证明等材料,虚构上述人员购买某楼盘商品房并已办理房屋入住的事实,以捏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和已办理房屋入住事实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某区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6份民事裁定,中止对涉案6套房产的执行。刘某良不服裁定,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准许执行涉案6套房产,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良的诉讼请求,刘某良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某区人民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和裁定,准许执行涉案部分房产。刘某春、杨某勇的上述行为致使刘某良的债权无法实现。经估价,涉案6套房产总价为162.79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春、杨某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春、杨某勇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春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民事执行是实现司法裁判等确定的民事权益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中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相对多发的领域。实践中,在被执行人与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审查力度,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充分利用民事强制措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等手段,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3 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

  ——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利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胡某利败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胡某利所有的宾馆和健身房一、二层房产以及一辆越野车组织进行拍卖。胡某利为防止名下房产被拍卖,逃避履行债务,于2017年初与妹夫陶某云(被告人)经预谋后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胡某利以60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宾馆和健身房的使用权出租给陶某云,出租期限14年,合同签订日期确定为2016年6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并指使他人伪造了租赁交割物资清单、租金收条等证据材料,意图干扰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2017年6月15日,胡某利指使陶某云依据二人签订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某县人民法院同年6月29日以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涉案房产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同年8月1日,陶某云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某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执行标的的处分,导致胡某利名下房产长时间未进入拍卖程序。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利、陶某云共同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二人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均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且陶某云主观恶性较小。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利和被告人陶某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人民币二千元,并对陶某云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往往以双方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判断能力,重视对被害人报案和控告、群众举报等线索来源的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并依法惩处。

  案例4 周某云虚假诉讼案

  ——虚构职工工资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云系某电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2019年4月至5月,某电子科技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款223.7万元,公司股东郑某因与该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同年5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电子科技公司返还郑某投资款100万元,并根据郑某的申请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00万元。

  2019年9月,周某云为捏造某电子科技公司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达到转移公司银行账户内被冻结资金的目的,找到周某丽、晏某红、陈某伟、李某鑫(均另案处理),指使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在其伪造的涉及职工工资款项的相关材料上签名,并指使晏某红在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充当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后,周某云、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持上述伪造的材料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进行虚假的劳动仲裁调解,致使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0月25日作出仲裁调解书。周某云又指使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调解书。后股东郑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仲裁决定,撤销上述仲裁调解书。2020年4月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周某云、周某丽、晏某红、陈某伟、李某鑫予以罚款。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云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中运用虚假诉讼手段逃废债的典型情形。实践中,少数企业控制人、股东为逃避履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合同关系,以虚构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以达到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本案中,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同时,先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罚款,有利于充分利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5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

  ——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告人陈某滨、丁某预谋,捏造郑某向陈某滨借款210万元,并由陈某滨实际控制的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虚假事实,由丁某提供面额为21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作为证明材料,并由陈某滨作为原告以上述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以法院民事裁判为依据,在某服饰公司司法拍卖过程中申请参与财产分配,获得一部分执行款的目的。同年3月18日,陈某滨以其与郑某、某服饰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市人民法院同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郑某偿还陈某滨借款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滨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某服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陈某滨于2020年10月19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在被发觉后主动撤回了申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郑某、陈某滨、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相继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滨、丁某经预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在共同犯罪中,郑某、陈某滨、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滨主动撤回申报虚假债权,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贯彻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改过自新,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人民法院要及时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编辑:黄钰涵】